(2015)宁刑执字第8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卞有林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卞有林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032号罪犯卞有林,男,汉族,高中文化,1961年8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1)句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卞有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卞有林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镇刑二终字第0033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卞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卞有林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已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句容市人民法院出具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卞有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有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