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道胜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32号原告:陈道胜,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陈敏,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胜与被告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道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敏所有的车牌号为皖E**奥迪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道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敏所有的车牌号为皖E**奥迪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