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吉林财经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吉林财经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81号原告李国强,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初航,长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法律援助部部长。被告吉林财经大学,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3699号。法定代表人宋冬林,校长。委托代理人武达,人事处副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强诉被告吉林财经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国强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正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