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农民。上诉人申某、上诉人张某因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申某主张其给付张某彩礼款10万余元,提交了录音证据一份,张某在对该证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承担申请鉴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原审将对录音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某不当。在未对该录音证据依法认定的情况下,原审确认申某给付张某彩礼款的数额,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霍金喜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