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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范坤桃与高四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坤桃,高四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范坤桃,务工。被执行人高四兵。范坤桃与高四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高四兵支付原告范坤桃劳动报酬1720元。因被执行人高四兵一直未履行,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范坤桃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国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