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孟威宇与孟庆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威宇,孟庆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41-1号申请执行人孟威宇,男,满族。被执行人孟庆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孟威宇与孟庆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威宇申请将孟庆炜位于柳州市xxx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本院已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10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屋过户给孟威宇,并已将相关手续送达管理该房屋的来宾市房产管理局。因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一)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颂梅审 判 员 黄旗胜代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戴卫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