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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6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钱亚飞与芜湖市昌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亚飞,芜湖市昌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661-3号申请执行人钱亚飞,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河湾镇。被执行人芜湖市昌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仙坊街道。担保人芜湖银凤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仙坊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03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2日以(2014)南执字第006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芜湖银凤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南陵县许镇镇仙坊村205国道东边(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090048号)的厂房,并责令担保人芜湖银凤凰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担保人芜湖银凤凰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担保人芜湖银凤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陵县许镇镇仙坊村205国道东边(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090048号)的厂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