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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玲英与林杰、章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英,林杰,章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032号原告陈玲英,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杰,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章小辉,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英与被告林杰、章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玲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以被告已还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00元,由原告陈玲英负担1400元(已缴纳),由被告章小辉负担1875元(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孙长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国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