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1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户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121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王某某位于九隆广场商铺(房屋所有权证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290**号,土地使用权证襄樊市国用(2010)第321001011-3-318号)的所有权过户至王某某名下。二、王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