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永生与闫洪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生,闫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生,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社区。被执行人闫洪全,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洼县新兴镇坨子里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生与被执行人闫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12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轮候查封,等待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