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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751号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胡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长运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