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751号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胡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长运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