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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阮长华与韩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长华,韩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624号原告阮长华,男,生于1968年9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韩冰,男,生于1980年12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长华诉被告韩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长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长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由原告阮长华负担。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