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熊某某、阳某某、阳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阳某某,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村民小组村民。原告阳某某,男,汉族,2008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阳某某,女,汉族,2011年3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村民小组。代表人熊某某,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对受理的原告熊某某、阳某某、阳某某诉��告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后,被告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村民小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本案报送二审人民法院之前,原告熊某某、阳某某、阳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村民小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阳某某、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村民小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屈建国审 判 员 周能发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