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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杜永平申请执行孙洋洋、龚元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杜永平。被执行人孙洋洋。被执行人龚元丽。杜永平申请执行孙洋洋、龚元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1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5643.6元、诉讼费1600元、执行费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案件款15000元,剩余案件款正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三执字第0022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