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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910号原告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44号附1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9305-0。法定代表人王代礼,总经理。被告杨鑫,男。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原告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鑫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杨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珊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