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朝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811号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元村,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家会,该公司经理。被告邓朝晖,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852,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朝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通知规定的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坤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泳媚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