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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云与邵永兴、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438号原告张云,居民。被告邵永兴,居民。委托代理人邵永奇,居民。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9层、10层。负责人张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林成,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云与被告邵永兴、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返还垫资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剑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邵永兴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永奇、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林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云诉称:2014年6月14日9时20分,我驾驶苏J×××××轿车沿平沙线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邵永兴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邵永兴受伤,车辆损坏。后邵永兴在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我垫付医疗费51211.50元,汽车修理费花去4300元。该事故经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驾驶的事故车辆苏J×××××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事故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受理,因我出差未能出庭,我有三张医疗票据,合计医疗费2311.50元未计算,邵永兴将我的垫支款错报成32771.91元,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都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将应归还给我的部分费用判决给了被告邵永兴。现要求被告返还因交通事故垫付的医疗费用51211.50元和汽车修理费4300元。审理中,原告张云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返还按邵永兴自认的垫资额32771.91元和保险公司未赔偿的医疗费2311.50元,合计35083.41元。被告邵永兴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张云手中的三张医疗票据是事实。我与原告张云之间有协议,约定原判决书中判决归我的款项归我,张云不再主张,要求按协议执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原告持有的三张合计2311.50元的医疗票据没有异议,但我公司要求扣除20%的非医保费用,对原告主张的32771.91元,也要求扣除20%的非医保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9时20分,张云驾驶苏J×××××轿车沿平沙线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邵永兴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邵永兴受伤,车辆损坏。后邵永兴在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该起事故经本院审理,张云因出差未能出庭,邵永兴自认张云垫付费用32771.91元,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判决,对张云的垫付款未予处理。张云因有三张合计2311.50元的赔偿医疗票据没有处理。在收到(2015)都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后,张云与邵永兴达成协议,载明:“2015年6月29日判决支付给邵永兴的费用¥140547.45元,甲方不予追究。(如其中含有应支付甲方,而泰山保险公司已支付给乙方的费用,甲方不予追究泰山保险公司及乙方);甲方只向泰山保险公司追偿未被列入赔付明细费用。”原告张云因保险公司对其垫付费用未予处理,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张云驾驶的事故车辆苏J×××××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事故经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永兴无责。本院(2015)都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邵永兴因事故发生的医疗费60723.91元、营养费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2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误工费16937.75元、护理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75561.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00元、财物损失费500元,合计人民币180324.86元,扣除垫付费用42771.91元,余款137552.95元由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医疗票据,协议书,向公安机关缴款单据和交通事故处理费用领据,银联商务签购单,本院(2015)都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等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云驾驶轿车与邵永兴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邵永兴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张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永兴无责。因张云驾驶的事故车辆苏J×××××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邵永兴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张云持有三张医疗票据合计2311.50元的邵永兴医疗费,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本院(2015)都民初字第00495号案中没有处理的邵永兴自认张云垫付费用32771.91元,保险公司应当向张云支付。保险公司辩称要求扣除20%的非医保费用的理由,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张云与邵永兴达成协议,且张云在诉讼中亦表示按双方协议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云垫付费用35083.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执行款项汇到户名张云,中国银行盐城支行城东营业部,帐号60×××12,另加诉讼费用400元,实际应支付35483.41元)。二、驳回原告邵永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张云负担194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剑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葛 栋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