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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高金红与乔海飞、贾粉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红,乔海飞,贾粉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高金红,男,汉族,1975年4月8日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乔海飞,男,汉族,1970年7月8日生,现住磴口县。被执行人贾粉粉,女,汉族,1971年11月7日生,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渡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经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渡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任���刚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玉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