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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新绛县万安镇西马村贵平砖厂与邓完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绛县万安镇西马村贵平砖厂,邓完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新绛县万安镇西马村贵平砖厂,住所地:新绛县万安镇西马村。法定代表人:段贵平,厂长。被执行人:邓完奎,男。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绛县万安镇西马村贵平砖厂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完奎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润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