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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执民字第2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与叶晓丹、黄吉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叶晓丹,黄吉方,叶玉芳,夏佳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吴执民字第2865-1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被执行人:叶晓丹。被执行人:黄吉方。被执行人:叶玉芳。被执行人:夏佳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吴执民字第286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黄吉方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新光路159号房产,2015年8月28日,买受人连志鸿(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镇前街62号,公民身份号码:××)和董彩萍(女,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溧阳市和平南路1幢三单元504室,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37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吉方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新光路159号房产[权证号:e0205398,湖土国用(2007)第21-4750号、(2007)第21-4751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连志鸿(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镇前街62号,公民身份号码:××)和董彩萍(女,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溧阳市和平南路1幢三单元504室,公民身份号码:××)共同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连志鸿、董彩萍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连志鸿、董彩萍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连志鸿、董彩萍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伟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