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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进杉与林文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杉,林文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741号原告林进杉,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被告林文记,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杉与被告林文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进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文记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进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文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进杉撤回对被告林文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7.5元,由原告林进杉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施纯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艺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