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惠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大卫与张振柱、曹其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赵大卫,农民。被执行人张振柱,农民。被执行人曹其金,农民。被执行人纪洪华,农民。被执行人曹其山,农民。被执行人王信芹,农民。被执行人刘永会,农民。被执行人李永花,农民。申请人赵大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振柱、曹其金、纪洪华、曹其山、王信芹、刘永会、李永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1)惠商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赵大卫申请,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执行。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提供。本案标的额3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11860元,剩余本息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1)惠商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1)惠商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强审 判 员  刘庆峰人民陪审员  马云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