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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5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卢帆与重庆筑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帆,重庆筑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147号原告卢帆,男,198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委托代理人陈岚,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筑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3号重庆留学生创业园C栋3楼。法定代表人赖永兵。原告卢帆诉被告重庆筑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卢帆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帆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雨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