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与易灿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易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陆峰被执行人易灿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易灿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易灿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通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光明审判员 XX先审判员 易新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继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