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良西与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西,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黄良西,男,1950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5006272773),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大兴乡云峰村8组19号。委托代理人:XX朝。委托代理人:李红利。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良西诉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良西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良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黄良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良西承担。审 判 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费颖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