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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夏英福诉被告郭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英福,郭雯,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341号原告夏英福,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凌明,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雯,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陈波,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原告夏英福诉被告郭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根据原告夏英福申请追加陈波为本案被告。后原告夏英福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英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雯、陈波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英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2元,减半收取4196元,由原告夏英福负担。审 判 长  杨冰涛代理审判员  陈顺兰人民陪审员  周红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韦汉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