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沈运明与李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沈运明。法定代理人沈庆真。委托代理人闫智广,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杜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远帅,该公司职员。原告沈运明与被告李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海及被告中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9日11时30分许,原告在桥西区西豁子小学门口被被告李海驾驶的小型客车撞倒受伤,先在张家口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之后转至张家口市第二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中段骨折。该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交警二大队张公交字认字(2014)第2-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沈运明无责任。因被告李海的车辆在中保公司投有保险,故中保公司应依法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主张,判令二被告尽快履行赔付义务。被告中保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不计免赔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在被保险范围内进行合法合理赔付,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等其它间接费用。被告李海辩称,按我上的保险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11时30分许,原告在桥西区西豁子小学门口被被告李海驾驶的小型客车撞倒受伤。该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交警二大队张公交字认字(2014)第2-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沈运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张家口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之后转至张家口市第二医院治疗,住院病历显示原告实际住院34天(自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2月13日),其伤情诊断为:“右肱骨中段骨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伤情鉴定,经本院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1、十级伤残;2、至鉴定受理之日医疗终结;3、伤后1人护理3个月”。庭审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2、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及用药清单,证明原告的伤情及需要营养费的依据。提交外购药票据1张,提交门诊复查及挂号票8张,提交医疗结算票据4张,共计8010.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天*34天=1020元),营养费1020元(30元/天*34天=1020元)。被告中保公司及李海对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发票都没有异议,认为用药清单是复印件,需要原告提供原件,对外购药票据无异议,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都予以认可。庭审中原告提供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伤后需要一人护理三个月,主张护理费9000元(100元/天*90天=9000元);主张残疾赔偿金24141元*20年*10%=48282元;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元。提交原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全家在张家口市购买房屋。提交张家口市南瓦盆窑社区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全家一直在此居住。提交张家口市西豁子小学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该校就学。被告中保公司对于原告出示的司法意见鉴定书的鉴定依据持保留意见,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对鉴定结果不认可。对于原告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两份证明都没有异议,但需要原告出具户籍证明,还需要原告出具公安局开具的长期居住的证明。因为被告对鉴定意见持保留意见,所以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不发表意见;原告提交居民户口本一份,证明沈运明是许秀艳和沈庆真的长子,并提供许秀艳和沈庆真的结婚证,证明许秀艳和沈庆真系夫妻关系。被告对原告出示的户口本原件及结婚证予以认可,无异议。原告提交鉴定费票据1张及鉴定时拍片的票据2张,共计2286元。被告中保公司对原告提交的3张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的范围。被告李海对原告提交的3张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庭审中,被告李海提出四张医疗费票据共计8010.2元是其垫付的,对此,原告无异议。另查明,被告李海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被告中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约定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庭审中,因被告中保公司不认可鉴定意见,本院通知被告中保公司于庭审后5日内可以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但其逾期未提交,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李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李海依法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沈运明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中保公司依法在责任范围内应对原告进行理赔。原告受伤后花费医疗费8010.2元,确系原告受伤后的实际花费,被告李海已先行垫付,本院予以认定.根据鉴定意见“1、十级伤残;2、至鉴定受理之日医疗终结;3、伤后1人护理3个月”,本院支持伤残赔偿金48282元(24141/年×20年×10%),依据鉴定意见伤后1人护理3个月,按法定每天100元计算,原告提出护理费9000元(100元/天*90天=9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根据原告住院病历显示及医嘱证明为34天,本院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2040元(30元/天*34天X2=2040元);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286元,是对原告伤情鉴定所支付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原告医疗费8010.2元、赔偿原告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989.8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伤残赔偿金48282元、护理费9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70282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50.2元。三、被告李海向原告沈运明赔偿鉴定费2286元。上述一、二项结合被告李海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8010.2元的事实,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直接理赔原告62322元,理赔被告李海8010.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被告李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同,赔偿权利人要吧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要吧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赠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