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法执字第5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金荣申请执行赵玉祥等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荣,盛学分,赵玉分,赵玉会,赵玉祥,赵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法执字第514-4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荣。被执行人盛学分。被执行人赵玉分。被执行人赵玉会。被执行人赵玉祥。被执行人赵玉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赵金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玉祥、赵玉强、赵玉分、赵玉会、盛学分赡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湄法执字第51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玉祥在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街分理处的存款882.00元,现因被执行人赵玉祥已与申请执行人赵金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后划拨被执行人赵玉祥在银行的存款88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毅审判员 马正义审判员 潘应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红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