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344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孙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