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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四川省德阳市汉旺船头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德阳市汉旺船头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堃,女,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汉旺船头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模全,董事长。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省德阳市汉旺船头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绵竹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汉旺船头水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590000.00元及息,代垫诉讼费23347.00元,共计5022862.00元。在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财产抵偿1295289.87元,同时支付财产变价款938190.00元,余款2789382.13元未执行到位。另查明,被执行人已被强制关停,且其财产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绵竹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定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