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武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武某,女,1983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伊海妹,桓台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 判 长 孙翠红审 判 员 邓旭光人民陪审员 荆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宗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