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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武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武某,女,1983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伊海妹,桓台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 判 长  孙翠红审 判 员  邓旭光人民陪审员  荆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宗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