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常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82号原告:常某,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汤某,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8日,原告常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