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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彩清(青)、赵建刚、钟传云、李宝臣、王红星、马红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春明,黄彩清,赵建刚,钟传云,李宝臣,马红科,王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系联社主任。被执行人:王春明,男,生于1972年4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黄彩清(青),女,生于1974年6月24日,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赵建刚,男,生于1969年11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钟传云,男,生于1976年11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宝臣,男,生于1977年11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马红科,男,生于1973年7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红星,男,生于1976年8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邓法民三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春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彩清(青)、赵建刚、钟传云、李宝臣、王红星、马红科在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构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彩清(青)、赵建刚、钟传云、李宝臣、王红星、马红科在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构林支行的存款壹拾玖万壹仟叁佰壹拾元。(黄彩清﹤青﹥账号:6228480971506457516中33640元;赵建刚账号:662401100016582中38880元;钟传云账号:662401100016921中59480元;李宝臣账号:662401100017531中11960元;王红星账号:662401100016962中21750元;马红科账号:662401100015618中25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