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冬明与眉县恒宇砖机配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明,眉县恒宇砖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王冬明被执行人眉县恒宇砖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2013)眉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冬明与眉县恒宇砖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42000元,执行费6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9月7日被执行人做出了还款计划,2015年9月11日按计划自觉履行了10000元及执行费630元。2015年9月12日申请人就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表示同意。该案和解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