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谌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谌某,女,1984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2年4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谌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谌某负担。审 判 员 徐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