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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XX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家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XX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XXX家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田XX。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XXX家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XXX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何XX。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X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家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XXX家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X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XXX家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678.6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国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