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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俊波与曲建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字第28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四分场委*组。被告:曲某某,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现已和好,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曲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辛国义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