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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振梅与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崔家花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梅,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崔家花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173号原告:王振梅,女。委托代理人:崔亮(王振梅女儿)。委托代理人:王晓平,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崔家花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崔家花园村。法定代表人:姜玉财,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伊同壮,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梅与被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崔家花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梅以“现在原告正与村委会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王振梅负担;评估费7,300.00元(崔亮预交),由原告王振梅负担。审 判 长  姜延庆代理审判员  熊襄平人民陪审员  高树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