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恢执字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彪与钱扬涛、钱之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彪,钱扬涛,钱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恢执字00049号申请执行人:孙彪。被执行人:钱扬涛。被执行人:钱之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钱扬涛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成镇府苑小区112幢308室、濡洲大厦A幢305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圣权审 判 员 张 智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