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扶民初字第1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朱某甲、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朱某甲,李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577-1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址扶沟县被告朱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扶沟县被告李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扶沟县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朱某甲、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朱某甲、李某甲名下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某甲、李某甲名下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世民审判员  李艳红审判员  邹鹏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