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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建等3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罗善义,李永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138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善义,又名罗涛,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水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永东,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建、罗善义、李永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建、罗善义、李永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杨建经营二手车期间结识邓兵三(另案处理),邓兵三向杨建透露其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出售的信息。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杨建因做生意欠债,萌生购买甲基苯丙胺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销售获取利润还债的想法,并打电话邀约罗善义参与,后二人在一起商量筹资。因资金不够,杨建又打电话与李永东借款,并告知李永东借款用途为购买甲基苯丙胺销售赚钱还债,李永东表示同意借款共同购买甲基苯丙胺销售。三人共同出资后,杨建电话联系邓兵三约定先汇款10000元毒资,到贵州省遵义市交易时再付余款。2015年2月2日零时40左右,杨建、罗善义、李永东到六盘水市广场凉都宫处,由杨建在中国工商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凉都宫支行ATM柜员机上,向邓兵三提供的叫邓贤彬(另案处理)的银行卡号上汇款人民币10000元。接着三人开着租赁的贵BM94**号吉利牌轿车前往遵义市,于当天8点左右赶到贵州省遵义市将车停放在遵义市中庄车站。与邓兵三见面后,罗善义又向其支付了6500元现金,三人随后一起到旅社休息。当晚19时许,杨建、罗善义、李永东回到邓兵三住处,邓兵三让李永东和罗善义走出房间后对杨建称两包甲基苯丙胺200克,每克90元,共计18000元,除去先付的16500元钱还差1500元钱。杨建走在楼道内从李永东处拿了1500元后返回房间交给邓兵三,邓兵三当面把两包冰毒用铁皮茶叶盒包装后交给杨建。杨建走出房间后将甲基苯丙胺交给罗善义,由罗善义带毒品打车到中庄车站,杨建和李永东打车到中庄车站与罗善义会合后,连夜开车经贵遵高速、沪昆高速、六六高速路赶回六盘水市钟山区。2015年2月3日凌晨4时许,在贵州省水城县六六高速双水收费站下高速路时被公安民警查获,从三人乘坐的轿车内收缴甲基苯丙胺两包净重161.5克。经鉴定,涉案甲基苯丙胺的净含量为83.51%。作案工具黑色直板三星手机一部、白色直板OPPO手机一部、黑色直板联想手机一部已扣押在案。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杨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被告人罗善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永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甲基苯丙胺161.5克及作案工具黑色直板三星手机一部、白色直板OPPO手机一部、黑色直板联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建、罗善义、李永东不服,杨建以“因我被抓获时吸食大量毒品,导致神志不清,故我于2015年2月3日的供述不属实;我向李永东借钱时没有告诉他是购买毒品,他是被抓获时才知道的,李永东对我们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一审认定我经营二手车生意期间结识邓兵三不属实,我没有做过二手车生意,不存在因做生意而欠债的情况,我是因吸毒认识邓兵三的;一审庭审中我并未认罪;我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我购买毒品只是为了吸食”为由;罗善义以“一审认定我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我们三人凑钱购买毒品是用来吸食的,不是用来贩卖的;我到案后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上线的详细情况未得到证实;本案的提议者是杨建,量刑过重”为由;李永东以“杨建向我借钱时并没有告诉我是用来购买毒品,我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根本不知情,只是和他们去玩”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建、罗善义、李永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为贩卖而购买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了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应证据,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杨建、罗善义、李永东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所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杨建所提“因我被抓获时吸食大量毒品,导致神志不清,故我于2015年2月3日的供述不属实”的上诉理由。经查,杨建于2015年2月3日的审讯录像证实杨建接受讯问时神智清楚,表情自然,且该供述与收集在案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同案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该供述真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杨建所提“一审认定我经营二手车生意期间结识邓兵三不属实,我没有做过二手车生意,不存在因做二手车生意而欠债的情况,我是因吸毒而认识邓兵三”的上诉理由。经查,杨建经营二手车期间结识邓兵三,且做生意欠债的事实,杨建及同案罗善义、李永东在一审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收集在案的杨建的多次稳定供述及同案罗善义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杨建所提“一审庭审中我并未认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杨建亲笔签名并捺印确认的一审庭审笔录证实,杨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合议庭当庭宣判后,杨建表示没有意见,不上诉。故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杨建、李永东所提“杨建向李永东借钱时没有告诉他是购买毒品,他是被抓获时才知道的,李永东对杨建与罗善义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李永东是跟着去玩”的上诉理由。经查,杨建在一审庭前多次稳定供述其向李永东借钱时告知李永东借钱的用途是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李永东同意借钱并同意三人一起出资到遵义市购买毒品到六盘水市销售,赚钱后三人平分;罗善义在一审庭审前也多次稳定供述,其与杨建、李永东三人共凑了18000元钱到遵义市向邓兵三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准备到六盘水市贩卖,赚钱后三人平分;李永东在一审庭审前也两次供述杨建向其借钱时告知过其借钱的用途是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其参与出资并与杨建、罗善义一起到遵义市购买毒品,三人商量将毒品运输到六盘水销售后均分所赚取的差价。综上,李永东是在明知杨建的借款用途是购买毒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参与了贩卖、运输毒品。故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杨建、罗善义所提“一审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其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购买毒品只是为了吸食,而不是为了贩卖”的上诉理由。经查,杨建、罗善义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有收集在案的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据及鉴定书、称量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银行交易记录、通话清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杨建、罗善义为获取利润而到遵义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欲将毒品运输到六盘水市贩卖,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其行为符合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杨建、罗善义在一审前及一审中均稳定供述购买的毒品准备运输到六盘水市销售获利,但二人在二审中却辩称购买的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二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的原因及理由,且其翻供内容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矛盾。故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罗善义所提“我到案后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上线的详细情况未得到证实”的上诉理由。经查,罗善义虽供述了上线邓兵三的一般体貌特征及电话号码,但其并不知道上线的真实名字,不能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线,不能据此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故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罗善义所提“本案提议者是杨建,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在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杨建首起犯意,罗善义伙同杨建、李永东为贩卖而购买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61.5克,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原审法院鉴于其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对其减轻处罚的量刑并无不当。故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建、罗善义、李永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为贩卖而购买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远进审 判 员  武晓华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严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