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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范月云与张建平、黄学英、张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月云,张建平,黄学英,张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范月云,男,生于1964年4月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张建平,男,生于1963年4月2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黄学英,女,生于1963年6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张保军,男,现年43岁,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范月云与被执行人张建平、黄学英、张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3100元、执行费1597元,共计1146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000元,未受偿1101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张建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张建平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件款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张建平不能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方式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