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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郎双武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郎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367号原告郎双武,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郎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郎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87785520X。法定代表人郎永福,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双武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郎庄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郎双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双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郎双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卫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