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1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影与王西岭、代三唱、刘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影,王西岭,代三唱,刘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653-1号申请执行人:王影,女。被执行人:王西岭,曾用名王超伟,男。被执行人:代三唱,女。被执行人:刘抢,男。王影与王西岭、代三唱、刘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44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西岭、代三唱、刘抢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西岭、代三唱、刘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应受偿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4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为民审 判 员 陈 玉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