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唐梦昭与吴建华、戴新年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唐梦昭,居民。被执行人吴建华,农民。被执行人戴新年,居民。被执行人周拥军,居民。申请执行人唐梦昭与被执行人吴建华、戴新年、周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吴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唐梦昭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利息41300元(利息已计算到2014年11月17日)。二、被告戴新年对被告吴建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戴新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建华追讨。三、本案受理费49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6740元,由被告吴建华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建华、戴新年、周拥军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梦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唐梦昭与被执行人吴建华、戴新年、周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