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魏万红与姚军锋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万红,姚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魏万红。被执行人姚军锋。本院在执行魏万红申请姚军锋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1日,姚军锋做出分期还款保证:从6月开始。每月从工资收入中给付魏万红借款300元,至剩余借款付清为止;8月底,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姚军锋的工资并付给申请执行人魏万红900元;2015年10月8日,魏万红向法院提出了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