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谢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葛海兵与郑蕊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海兵,郑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谢执字第00159号申请人:葛海兵,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郑蕊强,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蕊强在你银行账户存款账户账户冻结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隗立鹏审 判 员  陶继山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米 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