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伟国、邓小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11号民间金融大厦一号楼26楼01-12室。负责人:藤鸿,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妮,职务: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伟国。被执行人:邓小薇。被执行人:谢伟航。被执行人:贵溪市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府北路1号楼三层。负责人:洪玉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刚,职务: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生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329号裁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伟国、邓小薇、谢伟航、贵溪市腾飞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伟国户籍所在地位于东莞市莞城区,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329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劲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