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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喻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喻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刑初字第0036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抓获,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喻某,农民,湖南省宁乡县流沙河镇扶冲村大塘组。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抓获,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5)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喻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喻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喻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龚某(已行政处罚)。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长沙县黄兴镇黄兴大桥上,将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5粒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晶状物,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龚某。2、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喻某先以1000元价格从上线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0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当晚,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合丰安置小区“香里拉”旅馆,将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5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晶状物一小包,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龚某。2015年3月16日,民警在吸毒人员龚某的配合下,在长沙市雨花区合丰安置小区“香里拉”旅馆附近,将完成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喻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粒、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当场从吸毒人员龚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4粒、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合丰安置小区“香里拉”旅馆将被告人李某抓获。经长沙市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扣押的被告人喻某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粒净重0.11克、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净重0.26克,所扣押的龚某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4粒,净重0.4克、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共0.92克。从所扣押的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王某、龚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尿样毒品成份检测报告鉴定意见、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通话详单、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喻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还查明:1、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该项事实有长中刑一终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予以证明。2、被告人喻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该项事实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喻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喻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均成立。论罪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喻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毒品1.6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智华人民陪审员  宋国林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