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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四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马群慧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258号原告:永康市四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国强。委托代理人:程晶莹,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群慧。委托代理人:胡新洪,浙江宏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四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群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永康市四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永康市四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更多数据: